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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包含電子票證業務、行銷、客戶管理與服務、提供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 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合於前述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E-MAIL、地址、IP位址 及聯絡電話。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相關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 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監理或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 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 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 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 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